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4號上訴人即原告穎霖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久五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0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9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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