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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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22號原告 王珍瑛
甲○○丙○○兼上列三人送達代收人乙○○被告私立中原大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72,900元(即以原告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之土地面積與土地公告現值之乘積為據;1,007平方公尺×24,700元=24,872,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94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3,375元外,尚應補繳217,5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後送達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書記官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