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簡字第一一九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十七分許在本
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只對被告丙○○登報公示,應補行對被告乙○○登報公示程序,並補送刊登
對被告乙○○公告之日報到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裕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