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簡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簡字第一一九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十七分許在本
  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只對被告丙○○登報公示,應補行對被告乙○○登報公示程序,並補送刊登
  對被告乙○○公告之日報到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裕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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