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字第119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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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一一九六號
 ?原   告 鰲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紙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前開支票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參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林春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廿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 官利海強
 支票附表
┌──┬─────┬───────┬─────┬──────┬──────┐
│編號│發票人│金額(新臺幣)│票號│付款人│發票日│
├──┼─────┼───────┼─────┼──────┼──────┤
│一│鰲峰實業有│31,500元│A0000000│建華銀行│94.03.31│
││限公司│││新莊分行││
││丙○○│││││
├──┼─────┼───────┼─────┼──────┼──────┤
│二│鰲峰實業有│31,500元│A0000000│建華銀行│94.06.30│
││限公司│││新莊分行││
││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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