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簡字第18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沙簡字第一八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
緝字第三九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移轉,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行「九十一年十月十三日」
更正為「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三行「貸款新臺幣(下同)六十一萬九千
二百元,」予以刪除,第八行「轉讓」更正為「移轉」,第十三行「將該車輛遷
移」更正為「因積欠元大汽車借款公司十萬元,而將該車輛移轉予元大汽車借款
公司」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
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
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上訴
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裕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
或為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
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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