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1號抗告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
洪惠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本院所為之九十五年度票字第二一三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56年台抗字第714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之聲請意旨略以:其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均未獲付款,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原法院查核相對人提出之本票後,認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裁定予以准許。
三、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並未對抗告人提示系爭本票,且相對人執有系爭本票係抗告人向其購買房地,因產權糾紛,兩造協議由抗告人開立本票存放於第三人代書處,待產權交代清楚,相對人履行其義務時,雙方再於代書處以現金換回本票,並取回所有權狀。相對人迄今尚未履行約定,卻逕自代書處取得系爭本票聲請強制執行,於法不符等語。
三、又按匯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但對於執票人主張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此為票據法第95條所明定,依同法第124條之規定,本票亦準用之。而依原法院95年度票字第2130號卷附之本票影本所示,已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足見相對人無庸就其已為付款提示之事實,負舉證之責,而應由抗告人就其主張相對人就上開本票並未向抗告人為付款提示之事實,負舉證之責。次按「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3編第1章之規定。」、「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編第1章之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第447條第1項第2款、第495條之1第1項、第463條、非訟事件法第46條分別定有明文。查相對人於本院民國96年2月7日訊問時陳稱:「(妳究有無提示這張本票?)我有口頭上說要請款,沒有拿這張本票去,因為票保管在代書處。」、「(這張本票妳何時拿到的?)就是我聲請本票裁定前一天才去代書處拿的。」、「(妳去代書處拿本票後有無向抗告人提示?)沒有。」(見本院96年2月7日詢問筆錄),由此可見,本件抗告人主張相對人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前並未對抗告人提示系爭本票之事實,業經他造自認,則依上開說明,抗告人即無庸舉證,惟相對人嗣後於96年2月8日提出陳報狀主張其於96年2月8日已對抗告人提示系爭本票,而抗告人於96年3月20日答辯狀就抗告人主張對其提示系爭本票乙節不予爭執,惟抗辯不知何意思云云,本院認相對人就系爭本票既已對抗告人提示,應生提示之效力。
四、另抗告意旨指摘系爭本票係因買賣糾紛,兩造協議由抗告人開立本票存放於第三人代書處,相對人迄今尚未履行約定,卻逕自代書處取得系爭本票聲請強制執行,於法不符乙節,縱使屬實,係對本票債務存否之實體上權利有所爭執,依上開判例意旨,應由抗告人另行起訴,以資解決,不得於本件非訟程序中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綜上,抗告意旨求為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對於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為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所明定,而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徵收費用為新台幣1000元,故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世芳
法官馮保郎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書記官馮澤文┌─────────────────────────────────────────────────────────────┐│本票附表:96年度抗字第1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95年8月21日│500,000元│95年8月30日│未載│CH257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