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757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書記官李晉結┌─────────────────────────────────────────────┐│股票附表:97年度催字第75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冠宇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8-ND-29811-3│1│1000││├──┼──────────────┼──────────────┼───┼────┼───┤│002│冠宇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8-ND-29812-5│1│1000││├──┼──────────────┼──────────────┼───┼────┼───┤│003│冠宇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8-ND-29813-7│1│1000││├──┼──────────────┼──────────────┼───┼────┼───┤│004│冠宇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8-ND-29814-9│1│1000││├──┼──────────────┼──────────────┼───┼────┼───┤│005│冠宇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8-ND-29815-0│1│1000││├──┼──────────────┼──────────────┼───┼────┼───┤│006│冠宇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8-ND-29816-2│1│1000││├──┼──────────────┼──────────────┼───┼────┼───┤│007│冠宇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8-ND-29817-4│1│1000││├──┼──────────────┼──────────────┼───┼────┼───┤│008│冠宇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8-ND-29818-6│1│1000││├──┼──────────────┼──────────────┼───┼────┼───┤│009│冠宇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8-ND-29819-8│1│1000││├──┼──────────────┼──────────────┼───┼────┼───┤│010│冠宇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8-ND-29820-4│1│1000││├──┼──────────────┼──────────────┼───┼────┼───┤│011│冠宇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8-ND-29821-6│1│1000││├──┼──────────────┼──────────────┼───┼────┼───┤│012│冠宇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8-ND-29822-8│1│1000││├──┼──────────────┼──────────────┼───┼────┼───┤│013│冠宇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8-ND-29823-0│1│1000││├──┼──────────────┼──────────────┼───┼────┼───┤│014│冠宇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8-ND-29824-1│1│1000││├──┼──────────────┼──────────────┼───┼────┼───┤│015│冠宇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8-ND-29825-3│1│1000││├──┼──────────────┼──────────────┼───┼────┼───┤│016│冠宇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8-ND-29826-5│1│1000││├──┼──────────────┼──────────────┼───┼────┼───┤│017│冠宇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8-ND-29827-7│1│1000││├──┼──────────────┼──────────────┼───┼────┼───┤│018│冠宇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8-ND-29828-9│1│1000││├──┼──────────────┼──────────────┼───┼────┼───┤│019│冠宇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8-ND-29829-0│1│1000││├──┼──────────────┼──────────────┼───┼────┼───┤│020│冠宇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8-ND-29830-7│1│1000││├──┼──────────────┼──────────────┼───┼────┼───┤│021│冠宇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8-ND-29831-9│1│1000││├──┼──────────────┼──────────────┼───┼────┼───┤│022│冠宇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8-ND-29832-0│1│1000││├──┼──────────────┼──────────────┼───┼────┼───┤│023│冠宇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8-ND-29833-2│1│1000││├──┼──────────────┼──────────────┼───┼────┼───┤│024│冠宇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8-ND-29834-4│1│1000││├──┼──────────────┼──────────────┼───┼────┼───┤│025│冠宇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8-ND-29835-6│1│1000││├──┼──────────────┼──────────────┼───┼────┼───┤│026│冠宇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9-ND-31024-8│1│1000││├──┼──────────────┼──────────────┼───┼────┼───┤│027│冠宇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9-ND-32628-9│1│1000││├──┼──────────────┼──────────────┼───┼────┼───┤│028│冠宇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9-NX-604-6│1│500││├──┼──────────────┼──────────────┼───┼────┼───┤│029│冠宇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92-ND-35589-1│1│1000││├──┼──────────────┼──────────────┼───┼────┼───┤│030│冠宇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92-NX-1710-2│1│925││└──┴──────────────┴──────────────┴───┴────┴───┘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