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4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4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4238號異議人甲○○以上異議人因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4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已於98年8月20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本件異議於98年10月30日始提出異議,顯逾法定期間。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