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7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7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769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均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8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附表二所示本票之到期日尚未屆至,依票據法第
124條準用同法第85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不得行使追索權,自不得依同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應予駁回外,其餘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四、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坤揚┌───────────────────────────────────────────────────────────┐│附表一:│├─┬───────────┬─────────┬───────────┬───────────┬────────┬──┤│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96年6月26日│100,000元│96年6月29日│96年6月29日│二0四二一八│││1│││││││├─┼───────────┼─────────┼───────────┼───────────┼────────┼──┤│00│96年7月31日│50,000元│96年8月31日│96年8月31日│二0四二0五│││2│││││││├─┼───────────┼─────────┼───────────┼───────────┼────────┼──┤│00│96年7月23日│50,000元│97年10月5日│97年10月5日│二0四二九六│││3│││││││├─┼───────────┼─────────┼───────────┼───────────┼────────┼──┤│00│96年7月23日│50,000元│97年10月5日│97年10月5日│二0四二九七│││4│││││││├─┼───────────┼─────────┼───────────┼───────────┼────────┼──┤│00│96年7月23日│50,000元│97年5月10日│97年5月10日│二0四二九八│││5│││││││└─┴───────────┴─────────┴───────────┴───────────┴────────┴──┘┌───────────────────────────────────────────────────────────┐│附表二:│├─┬───────────┬─────────┬───────────┬───────────┬────────┬──┤│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96年6月26日│100,000元│97年10月29日││二0四二二二│││1│││││││├─┼───────────┼─────────┼───────────┼───────────┼────────┼──┤│00│96年6月26日│100,000元│98年1月29日││二0四二二七│││2│││││││├─┼───────────┼─────────┼───────────┼───────────┼────────┼──┤│00│97年6月26日│100,000元│98年3月29日││二0四二二八│││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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