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4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罰執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長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罰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長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檢察官聲請就上開判決所處罰金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本院審酌其所犯上開各罪之類型、時間、手段、所生之危害,暨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黃亭嘉附表:
┌────────┬──────────┬──────────┐│編號│1│2│├────────┼──────────┼──────────┤│罪名│賭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罰金新臺幣1萬元,如│有期徒刑3年4月,併││宣告刑│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1,000元折算1日│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01月28日│103年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330號│第1158號│├───┬────┼──────────┼──────────┤││法院│嘉義地院│臺南高分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朴簡字第338│106年度上訴字第1059││││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8月31日│106年12月27日│├───┼────┼──────────┼──────────┤││法院│嘉義地院│臺南高分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朴簡字第338│106年度上訴字第1059││判決││號│號││├────┼──────────┼──────────┤││判決│106年10月05日│107年01月17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