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調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調字第448號
聲 請 人 新實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吳金棟 律師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編第1章第1節之
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及第40
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新臺幣(下同)420,250
元,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其他因財產權
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500,000元以下」之事件
,依同法第424條第1項之規定,以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
。次查,本件聲請人起訴時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
區○○路○○○巷○○號,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
1份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又本件另一相對人乙○○於其起訴前
即已死亡,本院已依法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昭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