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虎小字第16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蔡碧蓉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