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再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再簡字第3號
再審原告 乙○○
再審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核發支付命令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98
年4月13日98年度司促字第10835號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意旨略以:再審被告前以其已合法退租,
主張再審原告應依兩造間之租賃契約返還資金及押租金為由
,聲請本院核發命再審原告給付再審被告新台幣(下同)46
9,936元並加計遲延利息之支付命令,本院核發98年度司促
字第10835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雖向再審原告
戶籍地(桃園縣大園鄉橫峰村尖山35之1號)寄存送達,惟
該址早已毀壞,無人居住,且再審被告自始均知再審原告係
以「臺北市○○街47之1號3樓」為送達地址,是系爭支付
命令並未合法送達再審原告,為此依同法521條第2項規定
,提起再審之訴,並提出再審被告寄予再審原告之存證信函
影本及再審原告戶籍現場照片4紙為證。
二、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
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前項支付命令有第496條第
1項之情形者,得提起再審之訴,並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1條固有明文,惟再審之訴,必
對於確定判決始得提起,若其判決並未確定,或雖經判決而
不能發生判決之效力,則其提起再審,即不得謂為合法(最
高法院18年上字第2871號判例參照)。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
是否合法,僅影響其確定力之發生,與支付命令之內容無涉
,更無從於核發支付命令之審查程序予以審酌,因此,支付
命令之送達方法倘與法不合,僅生支付命令失效或不能確定
之問題,要與核發支付命令有無違背法令無關。經查,本件
再審原告指摘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835號支付命令有送達
不合法之情事,為此提起再審之訴,是再審原告既主張前開
支付命令尚未合法送達,顯指該支付命令尚未確定,自不發
生確定判決之效力,依上說明,顯非提起本件再審程序所得
救濟,其提起再審,即非合法;惟該支付命令有無合法送達
涉及執行名義之有無,執行法院有審查權,且審查非以確定
證明書為唯一之判斷標準,而係綜合一切證據資料,以供認
定是否確有聲請人所提出該執行名義之存在,是若債權人以
未經合法送達之支付命令就債務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債
務人自得依強制執行法所規定之異議程序以為救濟,併予敘
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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