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9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9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九一九號
聲請人冠虹冷氣空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斌琦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五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錫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許清琳~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五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冠虹冷氣空調工程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五│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伍萬貳仟伍佰元│0000000││││限公司邱斌琦│股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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