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小字第1331號
原 告 王雨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車號000-0000車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車號000-0000車主
之姓名、住居所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年籍資料、陳明原告得
為本件請求之依據及請求權基礎,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到院,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第1款、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以「車號000-0000車主」為被告,惟未提出
被告之姓名、具體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
一編號,亦未載明被告之住居所地址,致本院無從特定被告
之人別,更遑論確認其當事人能力及寄發開庭通知之處所,
且原告未提出得為本件請求之依據(如:分列零件與工資金
額之估價單、統一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車牌號碼000-
0000號車輛之行車執照或車主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證明書
等)及請求權基礎,而上開應補正事項前經本院先後以民國
108年5月17日橋院秋108橋司小調調三字第291號、108
年6月12日橋院秋108橋司小調調三字第291號、108年7
月17日橋院秋108橋司小調調三字第291號函知原告補正,
已依序於108年5月23日、108年6月18日、108年7月23
日合法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3份可憑,原告迄未補正。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車號000-00
00車主之姓名、住居所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年籍資料、
陳明原告得為本件請求之依據及請求權基礎,並檢附相關佐
證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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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塗蕙如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