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65號原告旺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日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778,2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8,4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