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60號原告 張慶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西妮黎 (JOSENIAEDELACRUZ)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俞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書記官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