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62號原告 林嘉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精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27,4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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