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23號
原   告  楊婷琪
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 律師
被   告  霍力 (TimothyHogan)
訴訟代理人  邱永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9,363元(如附
表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3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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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訴訟標的   │ 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新台幣)  │備註│
├──┼──────────┼─────────────────┼───┤
│1 │被告應將新北市新店區│①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   │
│  │安祥路102巷46弄18號│ 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   │
│  │房屋(下稱系爭不動產│ 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   │
│  │)遷讓返還與原告。 │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   │
│  │          │②查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   │
│  │          │ 結果,與系爭不動產鄰近之新店區安│   │
│  │          │ 祥路102巷46弄1~30號不動產(下稱│   │
│  │          │ 1~30號不動產)於108年3月之交易│   │
│  │          │ 價額為每坪179,557元,有內政部不│   │
│  │          │ 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表在卷可佐。│   │
│  │          │ 依上揭1~30號不動產於108年3月交│   │
│  │          │ 易單價為179,557元/坪,換算每平方│   │
│  │          │ 公尺單價為54,316元(1坪=3.3058│   │
│  │          │ ㎡,179,557元÷3.3058㎡=54,316│   │
│  │          │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原│   │
│  │          │ 告系爭不動產交易價額為7,209,363│   │
│  │          │ 元(面積132.73㎡×單價54,316元/│   │
│  │          │ ㎡=7,209,3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是原告系爭不動產之交易總價額│   │
│  │          │ 為7,209,363元。        │   │
│  │          │③原告以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計算本件│   │
│  │          │ 訴訟標的價額,顯無可採。    │   │
├──┼──────────┼─────────────────┼───┤
│2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價額。     │   │
│  │690,000元,及自起訴│                 │   │
│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                 │   │
│  │還第1項房屋之日止,│                 │   │
│  │按月給付原告30,000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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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7,209,36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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