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9年度旗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旗補字第1號
原   告  蔡心德

法定代理人  蔡明展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瀕寬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偉盧曉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
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旗救字第1號),如經本院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
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
,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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