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0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04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萬福泰
萬進 三萬 黛雪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玖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萬福泰前就讀私立三育高級中學時,於民國97年8
月21日邀同債務人 萬進三 、 萬黛雪莉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動用期限自民國97年8月21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債務人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本行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03年8月1日,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83%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83%。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延遲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萬福泰自民國103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158,993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萬進三、萬黛雪莉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