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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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57號原告 曾順農 原告與被告 李金 同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按他造人數提出書狀及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按原告請求返還土地面積10平方公尺乘以土地公告現值即每平方公尺600元核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同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提出起訴狀及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
1份,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書記官陳文明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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