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71號原告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陳曉祺 律師
張顥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湛瑞琪楊敏賢楊齊賢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未據原告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查:
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就兩造共有之臺北市○○區○○段
0○段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路○段○○○號)准予分割,經宏邦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結果(報告書第30頁,外放證物),上開建物1樓每坪單價71萬元,折合每平方公尺約21萬4775元(710,000元3.30579㎡≒214,775元/㎡,元以下均四捨五入),原告應有部分面積19.115平方公尺(38.23㎡×1/2=19.115㎡),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
410萬5424元(214,775元/㎡19.115㎡≒4,105,424元)。地下1樓每坪單價21萬3000元,折合每平方公尺約6萬4432元(213,000元3.30579㎡≒64,432元/㎡),原告應有部分面積19.115平方公尺(38.23㎡×1/2=19.115㎡),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23萬1618元(64,432元/㎡19.115㎡≒1,231,618元),故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33萬7042元(4,105,424+1,231,618=5,337,042)。
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就兩造共有之臺北市○○區○○段
0○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路○段○○○號等門牌地下2層編號22車位)應有部分3/531部分准予分割,經宏邦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結果,上開地下2樓車位每坪單價158萬元,折合每平方公尺約47萬7949元(1,580,000元3.30579㎡≒477,949元/㎡),原告應有部分面積7.918平方公尺(2109.98㎡×2/531=7.947㎡),訴訟標的價額為379萬8261元(477,949元/㎡×7.947㎡≒3,798,261元)。
本件訴訟標的經核為913萬5303元(5,337,042+3,798,261
=9,135,30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1387元,扣除原告已繳1萬3474元,尚應補繳7萬80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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