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5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左振希選任辯護人楊閔翔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6752、8597、21149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左振希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肆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左振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等罪,罪嫌重大,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名,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復因被告覓保無著,本院認其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101年7月20日裁定羈押,並先後於101年10月20日、101年12月20日、102年2月20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1年4月18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販賣第二、三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審以被告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為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而逃匿之可能性隨之增加,是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難以確保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本院審酌上情後,認聲請人原羈押原因仍存,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
4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古瑞君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