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528號聲請人 鍾樹 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七年度司字第五二八號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之新竹縣○○鎮○○段98、163(聲請人誤載為613)、265地號土地,均被國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慶公司)設定抵押權,但實際上並無抵押債權存在,故國慶公司辦理清算時就上開抵押權為如何陳報,對聲請人之權利影響甚大,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並提出身分證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為證,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