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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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七三號抗告人 趙泗天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北縣政府(改制後為新北市政府)等間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三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即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三七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其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不為補正,應不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其抗告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一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李慧兒法官高孟焄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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