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0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紫慧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貳萬捌仟玖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柒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貳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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