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5號原告 曾秋期 即薪鴻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 律師被告 奕捷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石賜 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書記官古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