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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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6號聲請人 張文 和相對人 黃遠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11月2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兩造於104年10月20日就債務人損害賠償乙事達成和解協議,兩造約定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1,700,000元,分七期給付,設定契約書雖記載債務清償日期為105年4月20日,惟依兩造所成立之和解協議書約定,債務人如有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未料債務人給付第一期500,000元後即未再依協議書之內容履行,計尚欠1,200,000元,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和解筆錄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屯區│松竹││1185│建│5,966│10000分之19│└─┴───┴────┴───┴───┴──────┴─┴───────┴──────┘┌─┬──┬───────┬────────┬──────────────┬────┐│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2470│臺中市北屯區松│住家用│第十二層:53.41│陽台:8.45│全部││││竹段1185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合計:53.41│花台:0.88││││├───────┤16層│││││││臺中市北屯區松││││││││竹路二段368號││││││││12樓之5│││││├─┴──┴───────┴────────┴────────┴─────┴────┤│共有部分:松竹段2701建號1,307.4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0││共有部分:松竹段2702建號1,384.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7││共有部分:松竹段2703建號658.2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0││共有部分:松竹段2704建號544.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0││共有部分:松竹段2705建號512.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0││共有部分:松竹段2706建號544.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0││共有部分:松竹段2707建號658.2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0││共有部分:松竹段2708建號6,08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9││共有部分:松竹段2709建號2,004.9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0││共有部分:松竹段2710建號2,463.7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0│└─────────────────────────────────────────┘┌─┬──┬───────┬────────┬─────────────┬────┐│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2│2720│臺中市北屯區松│商業用│地下一層:6.56││10000分││││竹段1185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合計:6.56││之52│││├───────┤16層│││││││臺中市北屯區松││││││││竹路二段378號││││││││地下一層之1│││││├─┴──┴───────┴────────┴───────┴─────┴────┤│共有部分:松竹段2701建號1,307.4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0││共有部分:松竹段2702建號1,384.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2││共有部分:松竹段2703建號658.2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0││共有部分:松竹段2704建號544.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0││共有部分:松竹段2705建號512.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0││共有部分:松竹段2706建號544.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0││共有部分:松竹段2707建號658.2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0││共有部分:松竹段2708建號6,08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之4844││共有部分:松竹段2709建號2,004.9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0││共有部分:松竹段2710建號2,463.7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