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親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字第95號聲請人陳財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柏鈞陳中南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按月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而聲請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現年約72歲,依10
3年臺灣地區男性簡易生命表所載,聲請人年齡之平均餘命為13.11年,故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00,000元(5,000元×12月×10年=6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應徵收費用為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書記官項珮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