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七八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大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丁○○相對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二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蘇正賢~B法官張季芬~B法官楊佳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黃玉真~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陸萬叁仟陸佰柒拾伍元││├─────────────┼─────────────┼──────────┤│第一審郵票費用│伍佰玖拾捌元││├─────────────┼─────────────┼──────────┤│公示送達費用│肆拾伍元││├─────────────┼─────────────┼──────────┤│登報費用│壹仟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壹佰叁拾陸元││├─────────────┼─────────────┼──────────┤│共計│陸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