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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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O七三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六十三萬七千六百零九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一萬零四百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黃棟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