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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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27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1之2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八七九四號、九十四年度偵緝字第一三三七號)及移送併案審理(九十四年度偵緝字第一三三六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五三四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因經濟困窘,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盧先生」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以新臺幣(下同)一萬元之代價,同意提供其國民身分證,申請擔任文騰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文騰公司)、高輝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高輝公司)、漢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漢豐公司)及鎮昌興業有限公司(下稱鎮昌公司)之負責人。嗣其先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獲准登記為上開四家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即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明知該四家公司僅係虛設公司,並無銷貨之事實,竟由亦有前揭概括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在不詳地點先後數次以上開四家公司之名義,填製買受人、品名、數量及金額均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張數及金額詳如附表二、三、四、五所示)後,分別交付如附表二、三、四、五所示之各該公司,作為該等公司向文騰公司、高輝公司、漢豐公司或鎮昌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再由附表二、三、四、五所示之各該公司持該等統一發票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幫助各該公司逃漏如附表二、三、四、五所示之營業稅捐。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審判筆錄),並經證人 施建三 、 朱文村 、 林素貞 、 陳美惠 及 許永霖 於偵查時證述屬實(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八七九四號卷第一四六至一四七、一五0至一五一、一六五至一六六、一八一至一八二頁),且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查核清單、鎮昌公司、漢豐公司及高輝公司設立登記表、文騰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附卷可稽(見同上偵卷第六九至七二、一00至一0四、一一0至一一三、一二0至一二七頁、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九二四六號卷第二三至三一、八0至八三頁、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0八四五號影卷第九四至九五、一二八至一三二、一四0至一四四頁)。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統一發票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買受人之會計憑證,被告係文騰公司、高輝公司、漢豐公司及鎮昌公司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明知該等公司並無銷貨之事實,仍由不詳人士在不詳地點,以各該公司名義,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交由附表二、三、四、五所示之各該公司,作為進項憑證,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幫助該等公司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核其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其與「盧先生」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間,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關於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盧先生」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雖不具身分,惟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仍成立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皆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其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論處。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盛年,因窘於生活,貪圖蠅頭小利,一時失慮,同意擔任四家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任由他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附表二、三、四、五所示之納稅義務人逃漏鉅額稅捐,嚴重影響稅捐稽徵之正確性,所生危害固屬重大,惟其尚非策劃及主導犯罪之人,且犯罪所得僅一萬元,犯後復坦承犯行,知所悔悟,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因經濟困窘,為貪圖約一萬元之利益,竟同意以董事名義擔任喬德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喬德公司)負責人,明知該公司無實際營業行為,且統一發票為商業會計法所謂之會計憑證,不得填製不實事項,竟仍基於虛開統一發票幫助逃漏稅捐之認識,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小陳 」、「盧先生」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概括犯意聯絡,於九十一年七月間連續開立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或交由其他公司用作進項憑證,以申報進項成本,幫助逃漏營業稅,或交與同屬虛設行號之其他公司作為進銷項憑證,製造交易紀錄,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之正確及公平性,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嫌。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與前揭起訴部分有連續犯關係,移送本院併案審理(九十四年度偵緝字第一五七七號)。經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堅詞否認有此部分犯行,辯稱:伊並未同意擔任喬德公司負責人,喬德公司設立登記相關文件上之「甲○○」簽名均非伊所為等語。且依卷附該公司董事願任同意書及股東同意書上之「甲○○」簽名字跡(見九十四年度偵緝字第一五七七號卷第二六至二七、三0頁)以觀,核與被告在偵查筆錄及本院準備程序筆錄之親筆簽名字跡筆畫特徵不符(見九十四年度偵緝字第一五七七號卷第一六頁訊問筆錄、九十四年度偵緝字第一三三七號卷第一九頁訊問筆錄、本院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準備程序筆錄第三頁),公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亦當庭陳明:依卷內證據尚無法證明係被告簽名擔任喬德公司負責人,此部分請退併辦等語(見本院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審判筆錄第二頁),是被告有無同意擔任喬德公司負責人,既有所懷疑,則前開併辦部分,與本案起訴經論罪部分,即不生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非起訴效力之所及,本院自無庸併予審究,應由檢察官另行偵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文明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附表一:被告擔任名義負責人之公司名稱及起迄時間
┌───┬───────────┬───────────┐│編號│公司名稱│時間│├───┼───────────┼───────────┤│1│文騰國際有限公司│自91年9月17日變更登記││││為負責人之日起│├───┼───────────┼───────────┤│2│高輝國際有限公司│自91年12月6日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3│漢豐科技有限公司│自91年12月12日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4│鎮昌興業有限公司│自92年7月2日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同年11月26日││││止│└───┴───────────┴───────────┘附表二:以文騰公司名義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持以向稅捐機關申
報扣抵營業稅款而逃漏營業稅捐部分┌──┬──────────┬───────┬──┬──────┬──────┐│編號│取得不實發票之營業人│虛開發票之月份│張數│發票金額│逃漏營業稅額││││││(新臺幣)│(新臺幣)│├──┼──────────┼───────┼──┼──────┼──────┤│1│舜裕實業有限公司│91年9月份│1│927,720元│46,386元│├──┼──────────┼───────┼──┼──────┼──────┤│2│樺錫國際有限公司│91年9月份│1│830,000元│41,500元│├──┼──────────┼───────┼──┼──────┼──────┤│3│歡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1年7、9、11、│55│82,413,500元│4,120,675元││││12月份││││├──┼──────────┼───────┼──┼──────┼──────┤│4│皓興科技有限公司│91年9月份│1│296,550元│14,828元│├──┼──────────┼───────┼──┼──────┼──────┤│5│韋福電子有限公司│91年9、10月份│3│2,001,770元│100,089元│├──┼──────────┼───────┼──┼──────┼──────┤│6│翌聖企業社│91年9月份│1│850,000元│42,500元│├──┴──────────┴───────┼──┼──────┼──────┤│合計│62│87,319,540元│4,365,978元│└─────────────────────┴──┴──────┴──────┘附表三:以高輝公司名義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持以向稅捐機關申
報扣抵營業稅款而逃漏營業稅捐部分┌──┬──────────┬───────┬──┬───────┬──────┐│編號│取得不實發票之營業人│虛開發票之月份│張數│發票金額│逃漏營業稅額││││││(新臺幣)│(新臺幣)│├──┼──────────┼───────┼──┼───────┼──────┤│1│宏曄科技有限公司│92年5月份│1│10,000元│500元│├──┼──────────┼───────┼──┼───────┼──────┤│2│統力工程行│92年7、8月份│6│11,175,000元│558,750元│├──┼──────────┼───────┼──┼───────┼──────┤│3│正軒工程有限公司│92年5、6月份│6│9,552,337元│477,616元│├──┼──────────┼───────┼──┼───────┼──────┤│4│欣力達工程有限公司│92年7、8月份│4│13,312,300元│665,615元│├──┼──────────┼───────┼──┼───────┼──────┤│5│承信精密有限公司│92年7、8月份│20│25,982,400元│1,299,120元│├──┼──────────┼───────┼──┼───────┼──────┤│6│承有工程企業有限公司│92年5、6月份│7│10,593,294元│529,665元│├──┼──────────┼───────┼──┼───────┼──────┤│7│嘉助有限公司│92年7、8月份│9│18,768,617元│938,432元│├──┼──────────┼───────┼──┼───────┼──────┤│8│銘江實業有限公司│92年5、6月份│3│12,811,117元│640,560元│├──┼──────────┼───────┼──┼───────┼──────┤│9│聯石有限公司│92年5、6月份│19│23,371,360元│1,168,568元│├──┼──────────┼───────┼──┼───────┼──────┤│10│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92年7、8月份│8│17,080,000元│854,000元│├──┼──────────┼───────┼──┼───────┼──────┤│11│慶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92年10月份│11│58,974,242元│2,948,712元│├──┼──────────┼───────┼──┼───────┼──────┤│12│浩瀚環境生態研究有限│92年10月份│1│950,000元│47,500元│││公司│││││├──┼──────────┼───────┼──┼───────┼──────┤│13│駿丰環境工程有限公司│92年10月份│9│21,059,788元│1,052,990元│├──┼──────────┼───────┼──┼───────┼──────┤│14│嘉助有限公司│92年10月份│9│34,603,620元│1,730,181元│├──┼──────────┼───────┼──┼───────┼──────┤│15│鑫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92年10月份│10│35,447,000元│1,772,350元│├──┼──────────┼───────┼──┼───────┼──────┤│16│彬源砂石有限公司│92年10月份│11│20,183,321元│1,009,166元│├──┼──────────┼───────┼──┼───────┼──────┤│17│東榮工程行│92年10月份│9│28,560,618元│1,428,031元│├──┼──────────┼───────┼──┼───────┼──────┤│18│冠然興業有限公司│92年10月份│8│19,556,255元│977,813元│├──┴──────────┴───────┼──┼───────┼──────┤│合計│151│361,991,269元│18,099,569元│└─────────────────────┴──┴───────┴──────┘附表四:以漢豐公司名義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持以向稅捐機關申
報扣抵營業稅款而逃漏營業稅捐部分┌──┬──────────┬───────┬──┬──────┬──────┐│編號│取得不實發票之營業人│虛開發票之月份│張數│發票金額│逃漏營業稅額││││││(新臺幣)│(新臺幣)│├──┼──────────┼───────┼──┼──────┼──────┤│1│葳鎮國際有限公司│92年7月份│1│250,000元│12,500元│├──┼──────────┼───────┼──┼──────┼──────┤│2│普開利企業有限公司│92年8月份│1│851,400元│42,570元│├──┼──────────┼───────┼──┼──────┼──────┤│3│連弘實業有限公司│92年7月份│5│3,885,559元│194,278元│├──┼──────────┼───────┼──┼──────┼──────┤│4│九軍實業有限公司│92年7、8月份│2│844,190元│42,210元│├──┼──────────┼───────┼──┼──────┼──────┤│5│贏佳企業有限公司│92年5月份│11│4,556,716元│227,836元│├──┼──────────┼───────┼──┼──────┼──────┤│6│信紡企業有限公司│92年8月份│2│1,260,600元│63,030元│├──┼──────────┼───────┼──┼──────┼──────┤│7│來請企業有限公司│92年8月份│9│6,595,589元│329,780元│├──┼──────────┼───────┼──┼──────┼──────┤│8│山豐雅企業有限公司│92年7月份│3│2,567,775元│128,389元│├──┼──────────┼───────┼──┼──────┼──────┤│9│實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2年8月份│1│600,000元│30,000元│├──┴──────────┴───────┼──┼──────┼──────┤│合計│35│21,411,829元│1,070,593元│└─────────────────────┴──┴──────┴──────┘附表五:以鎮昌公司名義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持以向稅捐機關申
報扣抵營業稅款而逃漏營業稅捐部分┌──┬──────────┬───────┬──┬──────┬──────┐│編號│取得不實發票之營業人│虛開發票之月份│張數│發票金額│逃漏營業稅額││││││(新臺幣)│(新臺幣)│├──┼──────────┼───────┼──┼──────┼──────┤│1│顧德證券投資顧問股份│92年10月份│1│190,476元│9,524元│││有限公司│││││├──┼──────────┼───────┼──┼──────┼──────┤│2│筌智興業有限公司│92年9、10月份│2│208,000元│10,400元│├──┼──────────┼───────┼──┼──────┼──────┤│3│寶信祥實業有限公司│92年11月份│7│4,049,676元│202,484元││││││││├──┼──────────┼───────┼──┼──────┼──────┤│4│東河企業社│92年9月份│2│800,000元│40,000元│├──┼──────────┼───────┼──┼──────┼──────┤│5│ 漢丞 貿易行│92年11月份│3│2,567,040元│128,352元│├──┼──────────┼───────┼──┼──────┼──────┤│6│美拓貿易有限公司│92年11月份│1│300,000元│15,000元│├──┼──────────┼───────┼──┼──────┼──────┤│7│建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2年11月份│1│190,000元│9,500元│├──┼──────────┼───────┼──┼──────┼──────┤│8│鑫億科實業有限公司│92年11月份│1│863,460元│43,173元│├──┴──────────┴───────┼──┼──────┼──────┤│合計│18│9,168,652元│458,433元│└─────────────────────┴──┴──────┴──────┘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000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0000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00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