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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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補字第1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俊傑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
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陸佰陸拾
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