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張啟新
被 告 呂千慧
上列當事人102年度花小字第25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
3年1月3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
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張任萱
通 譯 盧易慧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玖萬伍仟 陸佰陸拾玖元 ,及其中
捌萬玖仟伍佰捌拾 肆元,應自民國95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張任萱
法官沈士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法院書記官張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