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陳登耀
訴訟代理人  陳新三 律師
被   告  雍坤 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山
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
及準備程序之必要,爰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二日下午四時
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柯彩燕
法官蔣文萱
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書記官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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