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北簡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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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涂兆傑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大自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鄔振聲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
複代理人 高仁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竹北簡字第218號請求返還定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竹北簡易庭於民國102年10月17日所為之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13日通知,限令其於通知收受後5日內補正,此項通
知業於102年11月18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未補正;
嗣本院復於102年12月2日裁定,限令其於收受後5日內補
正,該項裁定業於102年12月6日、9日分別寄存送達上訴
人之住居所,有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書記官陳心怡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庭(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