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31號
原   告  鄭金松 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鄭金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雄民權皇家DC
  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元,應繳裁
   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9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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