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27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辛○○相對人乙○○
庚○○戊○○丙○○丁○○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壹佰陸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3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169,168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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