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電信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樓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98年度簡字第4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甲○○於本院九十八年度簡字第四五四號違反電信法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邱蓮華法官吳麗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