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李詩楷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陶亞琴附件:
一、有記載承租標的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二、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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