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37歲民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日所為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一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以九十八年二月二十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一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有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事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後,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賴淑美法官劉秀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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