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53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南小字第530號
原   告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訴訟代理人  向韋苓
       魏嘉慶
       張維真
被   告  鄭昌剛
監 護 人  孫惠芳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530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下午5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音儀
  書記官 莊淑雅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零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莊淑雅
法官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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