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337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337號
原   告  徐英玲
訴訟代理人  徐文美
被   告  柯莉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於民國102年7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巷○號四樓修復
至不漏水之狀態。
被告應自行負擔費用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巷
○號三樓如附圖所示:前、後陽台之天花板;A房即客廁右側房
間之天花板、衣櫃與牆面;A房即客廁右側房間之靠窗臺處即樑
柱位置;廚房之天花板各處之受損部分,予以修復回復原狀。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以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
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甚
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
件原告起訴時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聲明請求:「㈠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萬8000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
由被告連帶負擔。」(見本院卷第5頁)。嗣於本院審理中
二度具狀要求被告應將其所有之漏水建物修復至不漏水狀態
,且因漏水導致原告所有之建物受損,應由被告回復原狀,
而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
路○○巷○號4樓建物修復到不漏水狀態,並將門牌號碼臺北市
○○區○○○路○○巷○號3樓建物如附件一所示受損點受損
部份修復至『回復原狀』。㈡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見本院卷第91、99至101頁)。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巷○
號3樓建物(下稱「系爭3樓房屋」)所有權人,被告則為門
牌號碼臺北市○○區○○○路○○巷○號4樓建物(下稱「系爭
4樓房屋)所有權人,前揭兩層房屋隔間位置均為相同格局
。被告因未善盡維護照顧系爭4樓房屋之責任,放任系爭4樓
房屋漏水,導致系爭3樓房屋前後陽台之天花板油漆剝落、
天花牆壁泥作龜裂水;系爭3樓房屋客廁右邊房間(下稱「A
房」)天花板滲水、水泥油漆剝落裂開壟起,衣櫃內滲水變
色,牆面滲水、 白華 、壁癌現象;系爭3樓房屋廚房天花板
油漆壟起、剝落、白華、壁癌現象,伊多次與被告溝通協調
,均未獲改善,被告拒絕維護修繕系爭4樓房屋漏水之處,
已侵害伊所有權,致伊受有損害,為求排除被告侵害伊所有
權之不作為,以及回復系爭3樓房屋前後陽台泥作天花板、A
房之天花板、廚房天花板之原狀,爰分別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10條之規
定,聲明請求:㈠被告應將系爭4樓房屋修復至不漏水之狀
態,並將系爭3樓房屋如附件一所示受損點受損部份修復至
「回復原狀」。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其為系爭3樓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則為系爭4樓
房屋之所有權人,此有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與建物所有權
狀、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6至7、20頁
),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原告主張被告未善盡維護修繕系爭4樓房屋之責任,放任
系爭4樓房漏水,導致系爭3樓房屋前後陽台之天花板油漆
剝落、天花牆壁泥作龜裂;系爭3樓房屋客廁右邊房間(
即附圖所示「A房」)天花板滲水、水泥油漆剝落裂開壟
起,衣櫃內滲水變色,牆面滲水、白華、壁癌現象;系爭
3樓房屋廚房天花板油漆壟起、剝落、白華、壁癌現象。
經查,本院於101年10月4日依職權勘驗現場,勘驗結果
為:「一、前陽台天花板有油漆剝落,天花板牆壁泥作沿
陽台呈線狀龜裂壟起,在場原告所請 林俊謨 師傅(下稱「
林師傅」)表示此處牆上部分亦為陽台,長期受雨水噴濺
,雨水滲入陽台地上沿橫向鋼筋滲開,時間久了泥作會爆
裂開,鋼筋腐蝕如下大雨會滲的更嚴重。二、客廁右邊的
房間(即「A房」)沿衣櫃上方之天花板即沿壁櫃內側之
牆面有嚴重的油漆壟起、剝落、白華、壁癌,如本院卷第
8、9、10、11、12頁所示之照片,衣櫃櫃體內側打開可
見水漬痕,櫃體側邊外側亦有水漬痕,衣櫃外緣天花板顏
色不均,亦有水漬痕。沿衣櫃天花板至燈具外圍均有油漆
壟起、剝落,經在場的林師傅表示此部分成因可能為樓上
係經常用水之處,但水往下滲漏並非水管管線破裂所致,
應可能係水沿泥作裂縫,經年累月向下滲漏。A房靠窗台
處原告稱係陽台外推成為室內,現已無陽台,在該部分在
側牆壁靠木作天花板處亦有一處條狀的油漆壟起、剝落、
白華、壁癌,經在場的林師傅表示可能為屋頂水管接下來
,經過該面牆滲漏所致,亦可能為樓上陽台於地面排水,
水經由建築泥作縫係滲漏所致。三、廚房天花板如本院卷
第15頁下方、第16頁上方照片所示,有油漆壟起、剝落、
白華、壁癌,經在場之林師傅表示成因可能為樓上埋在天
花板內水管周邊滲水所致,並非水管破裂,後陽台天花板
與前陽台有類似同條狀形裂縫的油漆壟起、剝落、泥作龜
裂,經在場林師傅表示與前陽台的成因相同,如本院卷第
14、15頁上方照片所示。」此亦有本院101年10月4日勘
驗筆錄在卷足憑(本院卷第27至30頁參照)。依據上開本
院勘驗之結果:⑴系爭3樓房屋之前、後陽台之天花板油
漆剝落、天花牆壁泥作確有壟起、龜裂、剝落、白華及壁
癌現象;⑵系爭3樓房屋A房之天花板確有滲水、水泥油
漆剝落裂開壟起,衣櫃內滲水變色,牆面滲水、白華、壁
癌現象;⑶A房靠窗台處之天花板亦有條狀的油漆壟起、
剝落、白華、壁癌;⑷系爭3樓房屋廚房天花板亦有油漆
壟起、剝落、白華、壁癌之現象。
(三)此外,依據證人林俊謨於102年7月15日本院審理時證稱
:伊從事防水抓漏工程長達二、三十年,且系爭3樓房屋
確由伊至現場抓漏,關於本件系爭3樓之漏水原因以及修
復方法:第一、系爭3樓前、後陽台之天花板均油漆剝落
、天花板牆壁泥作沿陽台呈現線狀龜裂隆起、水泥裂開之
成因是系爭3樓正樓上4樓長期滲水滲漏侵蝕,以致樓板
間的水泥、鋼筋腐蝕,導致樓下3樓前、後陽台天花板水
泥爆裂嚴重受損。此部份修復施工工法為4樓應先抓漏水
點原因,處理漏水位置將其修復。3樓此部分修復工法依
序為:敲除爆裂水泥、鋼筋除鏽、鋼筋還原劑處理、新舊
水泥界面處理、樹酯沙漿粉平填補、批土油漆、廢棄物載
運清除。第二、系爭3樓客廁右邊房間即本院101年10月
4日現場勘驗製作之現場平面圖(見本院卷第31頁)的A房
,天花板滲水、水泥油漆剝落裂開隆起、衣櫃內滲水變色
、牆面滲水白華壁癌現象之成因是系爭3樓正樓上4樓長
期滲水侵蝕,以致樓板間的水泥、鋼筋腐蝕,導致3樓此
部份嚴重受損。此部份修復施工工法為4樓應先抓漏水點
,處理漏水位置,4樓應先抓漏水點原因,處理漏水位置
將其修復。3樓此部分修復工法依序為:臥室衣櫃拆除、
天花板爆裂水泥處敲除、牆面壁癌發霉水泥敲除、天花板
鋼筋除鏽、鋼筋還原劑處理、新舊水泥界面處理、天花板
樹酯沙漿粉平、牆面樹酯沙漿打底粉平、樹酯沙漿裡面要
另加防水液,這樣磚塊裡面的水才不會吐出來,不然油漆
上去會變黃黃的,批土油漆臥室油漆、衣櫃製新、衣櫃的
線條處補刷油漆、廢棄物載運清除。第三、3樓A房靠窗
台處油漆隆起剝落白華壁癌之成因是這部分是柱子結構體
,不能一直滲水,這個成因是因系爭3樓正樓上4樓長期
滲水侵蝕,以致柱子漏水的痕跡,長期水泥、鋼筋腐蝕影
響結構,對住的安全會有危險,這是導致3樓此部份水泥
油漆隆起剝落白華壁癌成因。此部份修復施工工法為4樓
應先抓漏水點原因,處理漏水位置將其修復。3樓此部
分修復工法依序為:把剝落突出部分剷平,水泥龜裂補縫
AB劑補水泥裂縫、高壓灌注結構劑是為了保護鋼筋柱子結
構、拆高壓灌注的針,再批土補漆。第四、3樓廚房天花
板油漆隆起剝落白華壁癌之成因是系爭3樓正樓上4樓長
期滲水侵蝕,以致樓板油漆脫落,水泥、鋼筋腐蝕目前尚
不嚴重,導致3樓此部份水泥油漆隆起剝落白華壁癌。此
部份修復施工工法為4樓應先抓漏水點原因,處理漏水位
置將其修復。3樓此部分修復工法依序為:水泥龜裂補縫
以AB劑補裂縫、批土油漆等語明確(詳見本院卷第103頁
背面至第105頁),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又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再按住戶應遵守
下列事項: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
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
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
得拒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
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
擔其費用。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第6第1項第1、2款、第10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原告所有之系爭3樓房屋之前、後陽台之天花
板油漆剝落、天花牆壁泥作確有壟起、龜裂、剝落、白華
及壁癌現象;A房之天花板確有滲水、水泥油漆剝落裂開
壟起,衣櫃內滲水變色,牆面滲水、白華、壁癌現象;A
房靠窗台處之天花板亦有條狀的油漆壟起、剝落、白華、
壁癌;廚房天花板亦有油漆壟起、剝落、白華、壁癌之現
象,係因被告放任其所有之系爭4樓房屋,未加以維護修
繕導致原告受有漏水、牆壁龜裂、剝落、白華及壁癌之損
害,且被告為系爭4樓房屋之專有部分所有權人,惟長期
不作為之狀態,持續妨害原告(即其他住戶)之所有權與
安全、衛生,從而,原告基於民法第184條規定、第213條
第1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1、2款、第10條
第1項之規定,訴請被告應將系爭4樓房屋修復至不漏水之
狀態,暨被告應自行負擔費用將系爭3樓房屋之前、後陽
台天花板;客廁右側房間天花板、衣櫃與牆面壁癌;客廁
右側房間靠窗臺處即梁柱位置;廚房天花板,予以修復回
復原狀,均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吳維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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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受損點│現況│主因│參考修復施工工法│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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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樓前、後│⑴前、後陽台│4樓長期滲水侵│4樓應先抓漏水點原因,處理│
││陽台天花板│天花板油漆剝│蝕以致水泥、鋼│漏水位置將其修復。│
│││落│筋腐蝕,導致3│3樓修復工法依序為:⑴敲除│
│││⑵天花板牆壁│樓前、後陽台水│爆裂水泥;⑵鋼筋除鏽⑶鋼筋│
│││泥作沿陽台呈│泥爆裂嚴重受損│還原劑處理;⑷新舊水泥界面│
│││線狀壟起││處理;⑸樹酯沙漿粉平填補(│
│││⑶水泥爆裂││施工前先防務地板、門片與窗│
│││││戶);⑹批土油漆;⑺廢棄物│
│││││載運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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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樓客廁右│⑴天花板滲水│4樓長期滲水侵│4樓應先抓漏水點原因,處理│
││邊房間(即│、水泥、油漆│蝕以致水泥、鋼│漏水位置將其修復。│
││A房)│剝落、爆裂壟│筋腐蝕,導致3│3樓此部分修復工法依序如下│
│││起│樓嚴重受損│,且施工前應先防護地板、門│
│││⑵衣櫃內滲水││片與窗戶:⑴臥室衣櫃拆除;│
│││痕跡發霉變黑││⑵天花板爆裂水泥處敲除;⑶│
│││毀損││牆面壁癌發霉水泥敲除;⑷天│
│││⑶牆面滲水、││花板鋼筋除鏽;⑸鋼筋還原劑│
│││白華、壁癌││處理;⑹新舊水泥界面處理;│
│││││⑺天花板樹酯沙漿粉平;⑻牆│
│││││面樹酯沙漿打底粉平,樹酯沙│
│││││漿裡面要另加防水液;⑼批土│
│││││油漆臥室油漆;⑽衣櫃製新;│
│││││(11)衣櫃的線條處補刷油漆;│
│││││(12)廢棄物載運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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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樓客側右│A房結構柱油│4樓長期滲水侵│4樓應先抓漏水點原因,處理│
││邊房間(即│漆剝落、白華│蝕以致水泥油漆│漏水位置將其修復。│
││A房)靠窗│、壁癌│壟起、剝落、白│3樓此部分修復工法依序為:│
││臺處(樑柱││華、壁癌│⑴把剝落突出部分剷平,水泥│
││位置)│││龜裂補縫AB劑補水泥裂縫;⑵│
│││││高壓灌注結構劑,是為保護鋼│
│││││筋柱子結構;⑶拆高壓灌注針│
│││││後,再批土補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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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樓廚房天│油漆壟起、白│4樓長期滲水侵│4樓應先抓漏水點原因,處理│
││花板│華、剝落、壁│蝕以致水泥油漆│漏水位置將其修復。│
│││癌│壟起、剝落、白│3樓此部分修復工法依序如下│
││││華、壁癌│,且施工前先防護地板、門片│
│││││與窗戶:⑴水泥龜裂補縫AB劑│
│││││補裂縫;⑵批土油漆。│
└─┴─────┴──────┴───────┴─────────────┘
計算書:
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鑑定費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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