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士小字第786號
原 告 海悅觀海城堡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秀慧
訴訟代理人 陳金榮
被 告 鍾秀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零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仟零參拾伍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壹、程序方面: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
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所
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
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
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
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
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9年
台抗字第218號判例可供參照。
二、被告雖辯稱: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係以\"修繕費係
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惟本件乃原
告前、後任主委 黃永貴 、呂秀慧授意不肖總幹事陳金榮,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非法誣告被告毀損社區紗門
,經檢察官濫權起訴後,因\"告訴權不符\",遭鈞院102年
度易字第100號刑事判決公訴不受理,被告業於民國102年
2月8日以誣告、湮滅證據、誹謗、詐欺、毀損等五項刑責
,對黃永貴、呂秀慧、陳金榮(下稱:黃永貴等3人)提告
在案(案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7244
號,下稱:上開刑事案件),現仍在偵查程序中,而本件尚
待調查之訴訟爭點需以黃永貴等3人為證人,本件急欲就社
區紗門毀損之同一事實搶先審理,日後必然影響尚在偵查中
之上開刑事案件所認定之事實,並無急迫性與正當性,鈞院
自當參照最高法院79年台抗第218號判例要旨,依民事訴訟
法第183條之規定,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等語。然查,本件
原告乃於102年5月3日向本院遞狀起訴,而被告自書其提
告上開刑事案件時點則為102年2月8日,堪認黃永貴等3
人涉犯誣告等犯罪嫌疑之時點,確在本件民事訴訟繫屬之前
,並非訴訟繫屬中涉有犯罪嫌疑,且民事法院獨立審判,不
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亦無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
之必要,況被告依該條文規定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法院本有
斟酌之權,至上開刑事案件日後是否引用本件訴訟中黃永貴
等3人所為證言之情,並非本院是否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依法應考量之因素,綜上各情,本院因認被告停止本件訴訟
程序之聲請,於法不合,且無必要,不能准許,先予敘明(
被告此項聲請並另由本院以裁定駁回)。
三、又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
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
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甚為明確。本
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3
5元,依上開條文規定,自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本件顯非
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各款所規定之簡易訴訟事件。
是被告抗辯本件案情繁雜,應適用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
5項之規定,而聲請本院以裁定改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自屬於法不合,不應准許,併此說明。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係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
○○○○○號海悅觀海城堡社區(下稱:該社區)之管理委員會
,被告則為該社區之住戶。該社區大廳左右兩側(即A、C
棟)通往戶外之玻璃門,為減少開冷氣耗電,經常開啟以利
對流通風,卻遭受蚊蟲飛入之困擾,為此,原告遂於101年
5月14日第12屆管理委員會臨時會議中決議:「大廳左右兩
側通戶外玻璃門,請廠商訂製紗門」,經委請乙陽鋁鋼有限
公司(下稱:乙陽公司)實地丈量後,乙陽公司建議施作兩
片式紗門較為合適,原告於擇定無門檻外框之紗門型式後,
由乙陽公司於101年6月21日製作安裝並完成驗收。被告於
同日晚間發現裝設新紗門時,即以重力推拉C棟紗門致脫軌
歪斜,當時值勤之警衛組長 洪秋陽 聞聲前往查看,發現紗門
受損,即將上情呈報原告總幹事陳金榮知悉,陳金榮於翌日
通知乙陽公司前來修繕,所幸受損並非嚴重,旋經乙陽公司
派員免費調整處理即回復原狀。不料,101年6月22日修繕
完畢當晚,被告發現C棟紗門已經修復,竟再度連續重力推
拉C棟紗門,洪秋陽聞聲立即通知陳金榮到場查看,發現C
棟紗門整片遭破壞脫離,經通知乙陽公司檢視確認:C棟紗
門之右扇部分無法修補,如要回復原狀,必須整組重新訂製
更新,因左扇部分受損較輕,如利用原有左扇將C棟紗門整
修為單片式,則可降低修繕費用。原告為節省修繕費用,遂
要求乙陽公司以整修為單片式紗門之方式處理,並已支付修
繕費用新台幣(下同)7,035元。原告決議製作供該社區共
用之C棟紗門,係因被告之破壞毀損致不堪使用,依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自應由被告負擔上開
紗門修繕費。爰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7,035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二、被告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辯稱:⑴依民法第213條之
立法意旨,原告應將本件訴訟標的變更為「請求回復原狀」
,而不得為「請求賠償金額」。⑵原告原裝設9,600元之双
開式不當式樣紗門,因黃永貴等3人湮滅證據而改裝7,035
元之單開式適當式樣紗門,故僅起訴求償7,035元,鈞院如
欲搶先審理本案,判決必須是「復原原裝設為9,600元之
双開式不當式樣紗門」,以便還原證據。⑶原告委員五人於
101年5月21日簽核裝設之C棟紗門為單片式,原告總幹事
陳金榮實際裝設之C棟紗門則為兩片式,陳金榮欺瞞裝設不
適用之兩片式紗門,非屬社區共有財產,屬無因裝設之物權
;縱認仍屬該社區共有財產,A、C棟原有玻璃門片之門鎖
位置不同,C棟玻璃門片鎖鈕組距離右側門框只有6公分,
裝設兩片式紗門後,將被寬度13公分之紗門門框擋蔽住,無
法正常操作C棟玻璃門片鎖鈕組,且門把手在強風下操作將
有砸斷手之高危險,C棟兩片式紗門有上開不適用性,甫安
裝好就是等候要被拆除改裝為單片式紗門,陳金榮竟藉由住
戶無知操作拉損,將原須換裝紗門之責任嫁禍於被告。
三、原告主張被告為該社區之住戶,該社區大廳左右兩側(即A
、C棟)通往戶外之玻璃門,為減少開冷氣耗電,經常開啟
以利對流通風,卻遭受蚊蟲飛入之困擾,為此,原告遂於10
1年5月14日第12屆管理委員會臨時會議中決議:「大廳左
右兩側通戶外玻璃門,請廠商訂製紗門」,嗣經廠商乙陽公
司於101年6月21日安裝兩片式紗門並完成驗收。被告於同
日晚間發現裝設新紗門時,以重力推拉C棟紗門致脫軌歪斜
,原告總幹事陳金榮於翌日通知乙陽公司前來修繕,所幸受
損並非嚴重,旋經乙陽公司派員免費調整處理即回復原狀。
101年6月22日修繕完畢當晚,被告發現C棟紗門已經修復
,再度連續重力推拉C棟紗門,洪秋陽聞聲立即通知陳金榮
到場查看,發現C棟紗門整片損壞脫離,嗣由乙陽公司以整
修為單片式紗門之方式處理,原告並已支付乙陽公司修繕費
用7,035元等事實,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所提出書
狀亦未就上開事實為爭執,並有原告提出臨時會議紀錄1件
、乙陽公司報價單2件、原告設施修繕申請單2件、統一發
票2件、該社區公共設備更新驗收報告2件及紗門受損前後
照片數張均影本(詳見本院卷宗第7~10頁、第15~17頁)
在卷可佐,應為真正;又查,被告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101年度偵緝字第832號毀棄損壞案件檢察官偵查時自承
該社區紗門確經伊先後兩次試拉壞掉等語(詳見該偵緝卷宗
第17、18、32、33頁);且參諸證人即實際承攬施作及修繕
系爭紗門之人 張清錕 於上開偵緝案件偵查中亦證稱:「……
第二次修理時已經沒有辦法修了,因為網子已經被拉得很嚴
重,框是不可能用壞,但是這種情形一定要把內框整個換掉
,如果是人為情形是需要很大力且是蓄意才會這樣損壞,如
果沒有修是沒有辦法再使用。」等語(詳見該偵緝卷宗第46
頁),堪認原告主張C棟紗門係因可歸責於被告(該社區住
戶)之事由而受損,應可採信。
四、茲就被告具狀表示爭執之事項,分論如下:
(一)原告得否依據民法第213條之規定,直接請求被告給付回
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而不請求回復原狀?
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213條第3項規定:「第
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
代回復原狀。」,此項修正目的在緩和以回復原狀為損害
賠償方法發生之缺失。蓋回復原狀若唯由請求債務人為之
方可,有時可能緩不濟急,或不能符合被害人之意願,為
期合乎實際需要,並使被害人獲得夠周密之保障,乃賦予
被害人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其性質為任意之債,代替權屬債權人,經此修正後,被害
人得自行規劃回復原狀的進程,不必仰仗債務人的意願。
惟依上開修正規定所得請求的費用,仍須以回復原狀必要
者為限(詳見 孫森焱 著民法債編總論上冊第443、444頁
及修正草案條文說明)。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13條第3
項之規定,直接請求被告給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即
屬有據。
(二)原告委員於101年5月21日簽核裝設之C棟紗門究為單片
式或兩片式?原告原於C棟安裝之兩片式紗門有無不當式
樣或甫安裝好就等著要被拆除改裝為單片式紗門之瑕疵?
1、原告於101年5月14日第十二屆管理委員會臨時會議中決
議請廠商訂製紗門後,經乙陽公司負責人張清錕實地檢視
丈量,為因應安裝紗門之現場風大,考量紗門之消耗零件
需長期承受風力之因素,遂建議原告施作承受風力性能較
強之兩片式紗門,並以A、C棟均設置兩片式紗門之前提
,分別針對舊式紗門(有門檻外框)、新式紗門(無門檻
外框)報價供原告選擇施作之型式等情,業據證人張清錕
到院證稱:「我報價前都會先到現場丈量,由於現場風大
,我建議做雙片紗門比較能承受風力,單片紗門會比較容
易故障,因此我卷內第7頁報價單都是以雙面式紗門來報
價,另外舊式紗門有門檻外框,新式紗門沒有門檻外框,
地面軌道只有0.2公分,對公共空間而言,比較方便住戶
進出,這部分我在報價單上,以新式跟舊式併陳報價方式
讓原告選擇,卷內第7頁正面報價單是我公司製作沒錯,
我就是乙陽公司負責人,我就是直接到現場測量並報價之
人。卷內第8頁修繕申請單不是我製作的,我記得過了幾
天,原告總幹事通知我原告要做新型紗門,可以開始施工
,……。」等語(詳見本院卷宗第85頁反面),核與原告
訴訟代理人陳金榮陳稱:「卷內第8頁修繕申請單之照片
,是我自己上網查其他鋁窗安裝公司網站的紗門照片列印
,只是作為紗門形式參考,不代表我社區要做單片式紗門
,當時其實原告也沒有指定要做單片或兩片式,是由乙陽
公司實地測量後,建議社區做兩片式紗門較合適,並向社
區為報價,……。」等語相符,應堪認定。原告委員既係
按照乙陽公司報價單上所提供兩片式紗門之規格、單價,
從舊式紗門(甲案)、新式紗門(乙案)中擇定施作新式
紗門(乙案),可見原告決議施作之A、C棟紗門本均為
兩片式,而非單片式。因認被告所為此部分抗辯,已非可
採。
2、再查,證人張清錕證稱:「(法官問:C棟原有玻璃門鎖
鈕組的位置是否靠近門框右側?當你設置兩片式紗門後,
是否遮住玻璃門面鎖鈕組,導致無法伸手操作鎖鈕組開啟
玻璃門?)一、確實靠近門框右側。二、設置兩片式紗門
後,並不會導致無法伸手操作鎖鈕組開啟玻璃門,只是比
較不好開,不過玻璃門平時沒有上鎖,直接推開就可以開
啟,只有晚上才會有鎖上的動作,而兩片式紗門在強風位
置受力性能較佳,比較不容易壞,二者衡量之下,我建議
原告設置兩片式紗門。」、「(法官問:設置兩片式紗門
後,如果要關玻璃門是否可能會因強風吹,而有斷手危險
?)這扇玻璃門有回關器,原則上會自動回關,回關後稍
微內拉才能上鎖,因此原則上在玻璃門上鎖時,手應該不
會在玻璃門片與玻璃門框之間,不會有斷手危險。」、「
(法官問:A、C棟紗門安裝完成後,請原告工作人員試
拉時,有無拉到一半卡住的情形?)沒有,如果這樣我公
司不可能向原告請款。」等語(詳見本院卷宗第86頁正反
面),可見被告抗辯:原告於C棟安裝之兩片式紗門式樣
不當,有甫安裝好就等著要被拆除改裝為單片式紗門之瑕
疵云云,均乏依據。
(三)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為多少?
經查,C棟紗門因遭被告拉損,如欲回復為兩片式紗門之
原狀所必要之修繕費用為9,000元一節,業據證人張清錕
證述在卷(詳見本院卷宗第86頁反面),且原告依民法第
213條第3項之規定,本得直接請求被告給付回復原狀所
必要之費用,前已認定說明,從而,原告依法原得訴請被
告賠償其所受損害金額為9,000元,其於上開受損範圍內
,僅對被告起訴求償7,035元,自屬有據。至於原告實際
上是否已將C棟紗門回復原狀?何時回復?參見上開修法
意旨,應另由原告依其意願及實際需要自行安排處理,核
與原告本件得請求之金額不生影響。
五、綜上,原告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
,訴請被告給付7,03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
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爰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
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抗辯及聲請調查之證據
,經本院審酌後,認與上開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
述,附此敘明。
八、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葵衢
計算書:
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證人日旅費530元
總計1,53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