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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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寄託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1219號再抗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 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與大台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4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本件相對人大台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起訴,主張:伊於民國85年1月4日設立後,即成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於中央信託局(後併入再抗告人)開立勞退準備金專戶(下稱系爭專戶),而與再抗告人成立消費寄託契約。伊於87年解散後已無生效之被保險人,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得申請領回系爭專戶之存款餘額。詎訴外人臺南市政府勞工局科員 仲南萍 不法利用其職務上承辦勞工退休準備金相關業務之機會,先行假冒伊公司名義,變更系爭專戶印鑑(含監督委員會會章、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之印鑑)及通訊地址,再偽冒伊名義,以人頭 陳守告 充作伊公司退休員工,於99年間向再抗告人申領系爭專戶存款新臺幣(下同)183萬元,再抗告人未查,竟撥付183萬元予訴外人陳守告,此給付行為對伊不生清償效力等情,為此本於寄託物返還請求權,求為命再抗告人返還183萬元本息。臺南地院依相對人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再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主張伊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勞工退休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係屬公法關係,本件應移送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等語。原法院以:按訴訟事件是否屬普通法院之權限,應以原告起訴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屬於私法上之爭執為斷。本件相對人主張兩造間存在消費寄託契約關係,而依該契約請求再抗告人返還系爭專戶存款,其訴訟標的為私法上之法律關係,普通法院有受理權限。再抗告人之主事務所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北地院管轄,臺南地院對之並無管轄權等詞,因而維持臺南地院所為前開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至臺北地院倘審認後,確屬公法關係,應由該院裁定移送行政法院,係屬另一問題。又原裁定贅列之其他理由,無論當否,要與裁判結果不生影響。再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盧彥如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梁玉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