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4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永松
原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列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無訛,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
三、本案被告翁永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以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9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2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053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61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6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首堪認定。該案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送驗後有如附表「鑑驗內容」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分別有附表所示鑑定書、鑑驗報告可以作為證據,足認俱屬於違禁物,又包裝袋因無法與毒品完全分離,也無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因此,聲請人之聲請與前述規定相符合,應予准許。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怡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附表:
編號項目數量鑑驗內容保管字號1米白色粉末1包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鑑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017公克,驗餘淨重0.014公克)(110年度毒偵字第4096號卷第74頁)111年度青字第297號(110年度毒偵字第4096號卷第68頁)2白色透明晶體4包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北市鑑毒字第000號鑑定書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淨重3.95公克,驗餘淨重3.92公克)(111年度毒偵字第2422號第159頁)111年度青字第1533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422號第175頁)3白色透明晶體)2包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北市鑑毒字第000號鑑定書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淨重1.59公課,驗餘總淨重1.57公克)(112年度毒偵字第212號第149頁)112年度青字第207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12號第165頁)4淡黃色粉末1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鑑驗檢出海洛因成分(淨重0.0090公克,驗餘淨重0.0073公克)(112年度毒偵字第212號第141頁)112年度藍字第172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12號第139頁)5淡黃色粉末1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鑑驗檢出海洛因成分(淨重0.3640公克,驗餘淨重0.3614公克)(112年度毒偵字第1053號第149頁)112年度青字第604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053號第155頁)6白色透明晶體9包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北市鑑毒字第000號鑑定書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淨重7.38公課,驗餘總淨重7.35公克)(112年度毒偵字第1053號第137頁)112年度青字第659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053號第16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