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五一號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許兆慶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
書記官林美芳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五一號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許兆慶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
書記官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