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422號聲請人甲○○
50號聲請人戊○○聲請人丁○○聲請人乙○○上列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被繼承人丙○○住同上上列當事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拋棄繼承應予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修正後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丙○○之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97年1月15日死亡,爰聲請拋棄繼承等語。查本件聲請人即拋棄繼承人之被繼承人丙○○係於97年1月15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及死亡證明書各1份附卷可按。惟聲請人遲至97年4月15日(見卷內本院收狀章)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顯逾3個月之期限,是其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書記官孫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