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法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5號聲請人 顏張琴喨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隆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至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基隆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董事長,為因應少子化衝擊,未雨綢繆未來轉型契機,永續光隆之教育使命,參酌教育部訂「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準則」暨本校校務發展構想,修正捐助章程第1條、第2條、第3條、第4條,爰聲請准予為必要之變更等語,並提出修正前、後捐助章程、董事會議紀錄、教育部函、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為證。
三、經查,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前於民國103年7月16日、同年10月8日分別召開第18屆第3次、第5次董事會,並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且經教育部同意核定在案等情,固據聲請人提出上開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教育部103年11月13日臺教授國字第0000000000號函、原捐助章程及捐助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惟查,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捐助章程名稱之變更及關於第1條、第2條、第3條、第4條,其中第1條由「為創辦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本校)培育人才,並謀求發展、永續經營之目的,設立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本法人),特依私立學校法第十條第一項及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立準則之規定,訂定本章程」變更為「為培育人才,並謀求發展、永續經營之目的,設立光隆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本法人),特依私立學校法第十條第一項及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準則之規定,訂定本章程」;第2條由「本法人事務所設於基隆市○○區○○路○○○號」變更為「本法人事務所設於基隆市○○區○○里○○路○○○號,並得經教育部許可,於適當地點設立分事務所」;第三條辦學理念則增訂「貫徹十二年國教方針,並發揚優良傳統校風」;第四條由「本法人為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私立學校法修正公布前業已設立之學校,爰依私立學校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以原法人及名稱,繼續辦學。所設學校名稱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地址設於基隆市○○區○○里○○路○○○號」變更為「本法人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設立下列學校,其名稱地址如下:光隆學校財團法人基隆市光隆高家事商業職業學校:基隆市○○區○○里○○路○○○號」,均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相對人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僅為法人已登記事項有所變更,依法應為變更登記之問題,揆諸前揭說明,僅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無庸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逕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故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翁其良┌─────────────────────────────────────────┐│104年度法字第5號││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前條文│修正後條文│├────────────────────┼────────────────────┤│第一條│第一條││為創辦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以下│為培育人才,並謀求發展、永續經營之││簡稱本校)培育人才,並謀求發展、永續經營│目的,設立光隆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本法││之目的,設立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私立光隆│人),特依私立學校法第十條第一項及學校財││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本法人),│團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準則之規定,訂定本章程││特依私立學校法第十條第一項及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準則之規定,訂定本章程。││├────────────────────┼────────────────────┤│第二條│第二條││本法人事務所設於基隆市○○區○○路○○○號│本法人事務所設於基隆市○○區○○里○○路││。│264號,並得經教育部之許可,於適當地點設│││立分事務所。│├────────────────────┼────────────────────┤│第三條│第三條││本法人之辦學理念為:│本法人之辦學理念為:││一、遵行勤信敏毅校訓,孕育人格道德素養。│貫徹十二年國教方針,並發揚優良傳統校風。││二、建立卓越優質團隊,全面提升教育效能。│一、遵行勤信敏毅校訓,孕育人格道德素養。││三、強化扶弱增能機制,體現適性揚才理想。│二、建立卓越優質團隊,全面提升教育效能。││四、廣化落實全人教育,促進學生多元發展。│三、強化扶弱增能機制,體現適性揚才理想。││五、深化服務學習功能,內化社會關懷情意。│四、廣化落實全人教育,促進學生多元發展。│││五、深化服務學習功能,內化社會關懷情意。│├────────────────────┼────────────────────┤│第四條│第四條││本法人為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私立學│本法人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設立下列學校,其名││校法修正公布前業已設立之學校,爰依私立學│稱及地址如下:││校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以原法人及名稱,繼│一、光隆學校財團法人基隆市光隆高級家事商││續辦學。所設學校名稱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基│業職業學校:基隆市○○區○○里○○路││隆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地址│264號。││設於基隆市○○區○○路○○○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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